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規定》指出,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
  《規定》全文如下: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有條件的應擴大專項資金規模,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二)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於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結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文化服務行業納入改革試點範圍,對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上述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
  (六)在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文化企業,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條件的,經認定後,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七)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
  (八)經認定並符合軟件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九)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十)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十一)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十二)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三)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製,參與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和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在投資核准、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四)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基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十五)進一步促進文化與金融對接,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進行文化資源整合,推動文化出口,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可給予一定的貼息。
  (十六)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併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發揮扶持、引導作用,加大對重點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十七)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併購和重組。鼓勵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十八)探索國有文化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經批准允許有條件的國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十九)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經批准可開展試點。
  (二十)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探索設立文化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三、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二十一)發生分立、合併、重組、改製、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確認後應當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二十二)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獃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十三)文化企業改製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製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文化企業改製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製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二十四)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土地興辦文化產業的,其用地手續辦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
  四、關於工商管理
  (二十五)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國有文化企業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進董事會、監事會建設,規範總會計師管理,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的資產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模式,確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原標題:國辦:鼓勵在商演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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